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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曾某某与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205民初2750号】
2019年1月1日,曾某某前往亚惠美容室做脸部祛斑,程某某通过在曾某某脸上点上药水进行祛斑并收取费用1800元,还售卖两瓶修护霜(日霜和晚霜各一瓶)让曾某某回去擦患处。
2019年1月11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其脸部掉疤、出现凹坑,程某某回复称每个人都这样,正常事,凹坑过一段时间就会平掉。后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搽抹修护霜后出现痒痛、长出肉突疙瘩等状况,程某某回复称是曾某某个人皮肤问题,疙瘩会慢慢散掉,还指导曾某某用红霉素眼膏涂抹患处。
2019年4月4日,曾某某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检查,医生临床诊断:面部瘢痕。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曾某某多次到厦门长庚医院接受脸部瘢痕脉冲激光治疗。曾某某已经发生医疗费共计8132元。
2019年5月19日,案外人周代毅(曾某某家属)报警,报警事项为曾某某与亚惠美容室(程某某)医疗美容纠纷,由漳州市公安局角美派出所于当日予以登记。
2019年5月27日,程某某接受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的询问,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亚惠美容室由其个人设置经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曾某某到亚惠美容室做祛斑等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个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曾某某申请撤回后续治疗费鉴定项目。2020年1月7日,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尚正司鉴[2020]临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曾某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曾某某支出鉴定费用1000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某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通过采取药水点斑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曾某某的脸部容貌进行修复、再塑,客观证明该行为具有创伤性,导致曾某某脸部遗留块状瘢痕,其依法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曾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程某某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方法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曾某某对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自负20%,其余80%的损失由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外在形象越发重视,“整容”成为一种时尚。医美行业火爆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涉医美纠纷,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该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向医美机构主张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抑或基于侵权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规定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该医美机构资质经营的问题,如果医美机构没有资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医美机构还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以及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医师无证行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提供医美服务,涉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