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私下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仍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让实际受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多次转让并交付,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独立承担的情况下,挂靠单位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因此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后续产生的纠纷。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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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判断。通常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管理或者维护。如车辆未熄火、未拔车钥匙或者未锁车的情形均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但如果该车辆是停在自家院落或者专用车位上,则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认定要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买卖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单次转让,当事人可以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多次转让,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何确定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首先要弄清楚被套牌人是否同意车辆被套牌。这里的“同意”包含两种情形,第一是明确表示同意,也即以肯定的态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第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