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案例1.
A公司诉称,B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其与吕某、胡某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A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B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吕某、胡某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A公司运营的A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A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二条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实际进货量、销售量、销售额与其在淘宝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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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理解】
案例一中视频刷量行为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型竞争手段。本案中的视频刷量行为的实质系提升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案例二中“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故都应当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予以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