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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道路安全应铭记于每个人的心中,那么如果突发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如何认定成为了大家心中的难题,本期雷石律师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专题第四期的讲解。
一、机动车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机动车因存在缺陷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既可以向机动车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机动车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
二、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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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未取得驾照、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出现上述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