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8日,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分)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相关文件。根据《领用协议》的约定,建行北分负有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向徐某提供资金、保障其账户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徐某负有按期归还欠款、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遵循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使用信用卡的义务。后徐某获得一张信用卡。
2015年11月4日,该信用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并产生两笔消费,分别为4500元、5000元。同日,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天11时50分左右,其收到一条95533发送的手机短信,告知信用卡积分可以换钱,其点开短信里面的链接“wap.czcvnn.com”,在页面上下载安装了一个客户端软件,并按照提示操作,输入了手机号码和信用卡卡号和后3位以及卡片日期。然后手机收到了2条验证码短信,其输入了验证码,被刷走了4500元和5000元两笔款项,因与银行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
经备案的建设银行互联网网站网址域名及WAP网站域名均非“wap.czcvnn.com”。涉案信用卡卡面上、营业厅外LED大屏上亦有 “网络盗刷”的滚动提示。
法院认为:建行北分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本案中的合同主体及因合同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涉案《领用协议》合法有效。涉案两笔交易系徐某未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而产生。建行北分已尽到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的义务。因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徐某可以待刑事案件侦破后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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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及审理一般原则】
本案强调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如果民商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对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人民法院通过单个的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化解矛盾,效果肯定不好。对于侦查、起诉、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做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请求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