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实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发起人和股东自行通过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极大的放宽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社会上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除了极少数特殊行业外,绝大部分公司都选择认缴出资的方式,也就出现了所谓一元公司和百亿注册资本。在出资期限上,由于工商部门只要求明确的出资到位期限,有些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无限拉长出资期限,甚至约定百年出资期限。但是在公司实际发展经营中公司如果对外负担债务且无清偿能力时,能否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在特定情况下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目前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问题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体系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破产清算等特定情形,如《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文主要通过梳理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司法数据,归纳实际争议焦点,全面了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问题。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数据库
检索条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文属性质:判决书、裁定书
审判年份:2016-2021
案件数量:757
二、司法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截止2021年08月25日前共757篇裁判文书。
上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2020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271件,2016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9件。
(二)省份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区域,分别占比23.12%、9.91%、9.11%。其中案件量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达到175件。
(三)案件类型
从上面的案件类型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民事,占比98.68%。
(四)实体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企业破产法(2006)第三十五条,有164件,其次是企业破产法(2006)第二条。
(五)审理程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占比56.80%,二审案件占比26.68%,执行案件占比14.66%,再审案件占比0.79%,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0.79%。
(六)法院层级
从上面法院层级的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68.69%,其次是由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占比29.33%。
三、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在认缴出资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限于公司解散和破产的情形,其他情形下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参考案例:代表案例为吴红兵诉冠星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苏1291民初95号、2016苏12民终2111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增资)未届期,而债权人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的,因与法定的股东认缴期限利益相冲突,在非破产情形之下,缺乏法定请求权基础,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放宽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不应仅局限于公司解散和破产的情形。
参考案例: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诉唐槐中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浙0111民初第1150号)
裁判要旨:虽然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期限作了规定,但由于公司已陷入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境地,股东的期限利益应该随即丧失。也就是说,股东在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即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小结
关于是否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无统一定论,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公司认缴注册制的背景下,如果公司对外负担债务且无清偿能力,而现有的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公司无清偿能力债务后是否由未实缴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在此种情形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国内不同区域对此争议的司法大数据分析,结合当前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遭遇上述问题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应当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和选择,亦或者在投资前由律师设计风险防范策略,避免自身利益损失。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王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