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姚琦律师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投入公司后,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进人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控者,有权代表债务人企业要求股东补足抽逃的出资,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由债权人根据规定进行分配;行为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回。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可视化图解
Illustrations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09月03日前共687篇裁判文书。
(一)下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2020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234件,2013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1件。
(二)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件主要集中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区域,分别占比28.97%、14.99%、8.15%。其中案件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达到199件。
(三)从下面的案件类型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民事,占比100.00%。
(四)从下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有687件。
(五)1.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有117件,其次是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
2.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有93件,其次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
(六)从下面的文书性质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案件的文书性质主要是裁定,占比为57.79%,其次是判决。
(七)从下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占比59.97%,二审案件占比17.76%,执行案件占比17.47%,再审案件占比2.33%,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2.04%。
(八)从下面法院层级的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65.50%,其次是由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占比28.09%。
案例
Cases
案号:(2019)川13民终4897号
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3)西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嘉钢公司登记股东虽为刘明坤、高雷,后将刘明坤更换为刘守礼,但三人均未实际出资,只是受边永林的委托为名义股东,边永林属嘉钢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事实上边永林才是嘉钢公司的真实发起人和实际出资人,是事实上的股东。边永林在与西充县人民政府达成与由新都公司在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的企业,并由边永林投资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协议后,事实上边永林仅注册资本100万元,边永林主动与深圳万某联系,由万某出资4900万元为嘉钢公司增资注册。在注册后当日,边永林便安排工作人员以虚构应付款的事由将4900万元抽走。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边永林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2013)西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属生效法律文书,边永林抽逃注册资金4,900万元,法律事实成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边永林应依法补缴注册资本金4,90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限边永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嘉钢公司注册资本金4,90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万元,由边永林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查明:2010年4月21日,边永林代表新都公司(乙方)与西充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投资3亿元在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建设直缝焊管加工项目和带钢生产基地项目,同时约定,乙方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西充县境内申报注册成立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2010年5月17日,边永林以刘明坤(另案处理)、高雷(另案处理)的名义出资100万元在西充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四川嘉陵江钢铁有限公司,之后,边永林欲使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但没有资金,于是找到深圳的万某等人(另案处理),双方决定由万某等人为边永林提供临时资金4900万元用于公司过账,验资后立即归还,边永林向万某支付好处费34万元,方案商量决定后,边永林安排公司人员协助万某完成转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2010年6月9日,万某按与边永林的事先约定汇给刘明坤、高雷的账户4900万元,后转入嘉钢公司验资账户,同日,嘉钢公司取得增加注册资本4900万元的验资报告,并通过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工商变更登记,同日,公司财务人员按边永林安排协助万某将该49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分六次共转入到九江利都有限公司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深圳市泰华业商贸有限公司1900万元,在公司财务账上虚构采购设备事由以预付设备款名义支出。该判决认定:边永林身为嘉钢公司发起人、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事实上的股东,违反公司法,抽逃出资4900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诉讼中,边永林以刑事判决书,以及判决书中所罗列的证据:新都公司给边永林的委托书、新都公司与西充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证人证言、万某出具的借用协议、嘉钢公司财务中为万某等人支付的机票费用,并举出新都公司债权人会议资料,以及一审法院关于西充县人民政府诉嘉钢公司、新都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1.设立嘉钢公司、实缴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系投资协议约定的新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一;2.4900万元系嘉钢公司为增资需要而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的公司临时借款行为;3.边永林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4900万元。同时边永林以该判决中所罗列的“新都公司给嘉钢公司四条生产线共计2144万元销售清单”、“山东新都与四川嘉钢的往来账以及货运清单、转账记录等证实:嘉钢欠新都34972454.3元”,欲证明嘉钢公司没有损失。
嘉钢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0日,新都公司管理人向嘉钢公司管理人就34,972,454.3元申报债权,2019年3月28日,嘉钢公司管理人通知新都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2019年3月28日,嘉钢公司管理人向新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10,435,125元,2019年7月16日,新都公司管理人通知嘉钢公司管理人,嘉钢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确认。
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4,90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归还行为,还是抽逃资金行为;边永林实施的行为是否为代理新都公司的代理行为,边永林个人应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边永林上诉提出,边永林对案涉4,900万元的处置行为,是因新都公司增资需要,接受新都公司的委托而为的注册资本金拆借行为,不是边永林的个人行为,其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新都公司承担。对案涉4,900万元进行处置的行为性质,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为抽逃出资,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并非边永林所称的拆借行为。同时,生效刑事判决是以边永林身为嘉钢公司发起人、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事实上的股东,违反公司法,抽逃出资4,900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边永林为事实上的股东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未认定为代理关系。边永林所称系为新都公司的代理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边永林作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至于边永林是否占有使用该出资款,根据前述规定,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返还义务。同时,对边永林所提出的嘉钢公司的4,900万元注册资本并未流失的问题。一是在边永林犯抽逃出资罪的刑事判决中,已经载明了其所提出的新都公司与嘉钢公司往来账以及货运清单、转账记录等证实的嘉钢公司欠新都公司34,972,454.3元的证据,但判决并未将欠款从边永林抽逃的注册资金4,900万元中进行扣减,此后嘉钢公司及新都公司对相互申报的债权均未予确认,故不能由此证明嘉钢公司对注册资金4,900万元没有流失以及重复受偿。综上,一审判决边永林返还出资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追收抽逃出资的法律问题及可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