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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更新日期:2021-10-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01

 

前言

 
 
 
 
房屋的租赁,一般除去正规的中介公司外,房东直租或租客转租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在租客转租也就是我们一般俗称的“二房东”,在实际生活中也有着很多倍忽视的问题。下面律师就“二房东”是否为适格的出租主体这一内容进行阐述。

02

 

分析

 
 
 
 
首先,合同的签订是一件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权利及合同项下对应的权限以保障合同目的实现。
“二房东”产生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产生的一个较流行的“职业”。
“二房东”的出现主要是应为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住房方面,部分二房东(非正规租赁公司)将房屋整租后进行分租,以减少个人的经济压力;
其次,在商业住房使用方面,职业二房东更多是扮演中间商的角色赚取差价牟利。
述中涉及转租或分租情况的,一般承租人应当提前了解且由对方充分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转租/出租权。
律师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此类问题的风险点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同时一般会在租赁合同中注明限制转租/分租的条款,例如:“未经出租人(书面)允许不得转租、分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实际承租人从“二房东”二房东手中租赁到此种不允许转租、分租房屋的,出租人在得知后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其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解除后,“二房东”失去出租权利,实际承租人亦不能依据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实际承租人只能依照租赁合同向“二房东”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03

 

总结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看出,“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需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了解清楚,所有权人是否授予了“二房东”转租/分组的权利,也应查明房屋的性质等,以免损害自身的利益。

“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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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二房东”是否为适格出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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