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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年纪较大,行动能力较差,很多事情均需子女陪同进行。但也有子女在照顾老人上“动了心思”,将老人带到银行网点,将老人银行卡里的钱款取出挪作私用,老人在诱骗和引导下在银行柜台糊涂签了字,之后才发现卡里的钱已经被子女全部转移,幡然醒悟时想要追回钱款,此时法院是否支持呢?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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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
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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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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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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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如果是老人行动不便,需要子女代为取钱,子女取出的钱款也确实用到了老人身上,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而若子女通过蒙骗老人的方式,恶意侵占老人的财产,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无论怎样,照顾父母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应把自己的私欲强加在老人身上,更不应以侵占、挪用老人财产的方式继续“啃老”,否则也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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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子女携老人至银行取钱挪作私用,老人能否追回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