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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21-11-1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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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一种为特定目的出资认购股权,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记载为他人(显名/名义股东),而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被隐藏起来的行为。

在商事主体成立的过程中,基于多种原因,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但是股权代持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不可忽视。

在股权代持的背景下,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极有可能受到侵害,且实际出资人通常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发出的思考,如何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归纳股权代持常见的法律纠纷,整合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策略,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02

 

分析与论证

 
 
 

一、股权代持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
(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
(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
(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
上述纠纷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二、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侵犯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实际出资人的应对策略
1.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2.在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下,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责任。第二种,若代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显名股东无权处分后,则要适用《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主张权利。
3.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股份。根据司法实践,隐名股东要避免股权因名义股东的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风险,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在股权因名义股东债务纠纷被执行法院冻结前及时将股权变更登记于自身名下,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及时提起股权确认之诉。对于执行法院冻结显名股东的情形下,隐名股东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4.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离婚,股份被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规则:离婚后,显名股东的配偶无权主张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其以此主张显名股东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无事实依据。
三、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的风险防范
1.对代持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主要对代持人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对外负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
2.签订股权质押协议。通过与代持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以质权人的地位确保股权在未来可能被强制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
3.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在公司行使的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授权行使。
4.与代持人约定违约责任,通过设定违约责任警示显名股东谨慎行权。
5.存留书面证据,包括代持协议、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取得分红的转账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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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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