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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浅析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期限及续行期限————

更新日期:2022-01-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往往于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待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我国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相关规定。
咱们先来看一看已失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期限”的阐述: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规定中“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动产”和“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明确为“六个月”、“一年”和“二年”,以分类财产分别规定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以督促债权人严谨把控期限,于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长,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续行期限亦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年”以及“二年”的二分之一。
2015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以及续行查封期限皆有所更新: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仅延长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而且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续行期限放宽至“一年”、“两年”、“三年”,既减少了续行查封程序上的繁琐,又增加了续行查封时间上的宽裕,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维护。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现行有效)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已废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浅析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期限及续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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