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调解|王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1-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据我所办理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律师及法官对双方意向的调解和协商,最终以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本案中,男方和女方介绍相识结婚,五年未生育子女,等一系列原因,相互不够了解,婚后并无太多交流,感情基础薄弱,家庭和生活观念不一致。男方不顾家并且对外有不清楚的男女关系,导致最后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结局。女方起诉离婚,就财产分割进行了诉讼请求,主要财产有双方父母按比例出资的房屋一套,其中女方父母占有72%的份额,男方父母占有28%的份额;一辆轿车25万和4万现金进行平均分割;原被告购买的摩托车登记在原告表哥名下;还有被告购买的收藏品等均要求50%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观念的变革,离婚现象越来越多,离婚诉讼的案件也具有上升趋势,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为当事人取得合理权益,也是律师的责任之一。本案中,在双方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为避免诉累,增加诉讼成本,尽快为当事人取得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尽快解决财产纠纷的问题,同时提出并配合法院积极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男方一开始并不同意离婚,但是女方离婚想法坚定,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方坚持主张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为了双方未来各自最求自己的幸福,避免在一起相互之间的裂痕进一步放大,导致同样的结局。在一席话语之间,男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诉讼请求有很大分歧,并且在调解过程中,避重就轻拖拽抽屉而拖延浪费调解时间,但是最终经过法院和双方律师的调解,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前提下,明确了双方认可的诉讼请求进而达成调解。最终车辆归男方并补偿女方车价款的50%;存款各分50%;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按份补偿28%,同时女方给予男方10万元补偿款。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现阶段我国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诉讼必须的前一程序,同时因为当事人未经开庭举证和质证,矛盾未经法庭对抗性程序激化,更有可能促成和解。如果能在诉前解决争议,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对当事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上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对问题的解决缓和冲突并实现权益,是调解案件中的一优势。
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做为法院应该着重促进双方调解,做为当事人律师应当提供更多的对策来解决离婚案件。其实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