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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调解|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1-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17年,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自行至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我所律师担任被告周某的诉讼代理人。
    双方离婚时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张某负担女儿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再转账20%工资,经提前通知可随时探望。后经双方签字更改离婚协议内容为,因周某提出离婚,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归女方周某负责,张某每月也不再给周某20%工资。原告张某诉称,离婚后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张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周某及周某父亲以孩子不在北京等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女儿,多则长达4个月才见到孩子一次。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庭前调查,与委托人多次沟通确认细节,认真翻查双方离婚后的沟通记录,走访当事人的住处,了解孩子的生活环境,详细掌握了事实情况,同时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仔细地评估,确定诉讼方向。原告张某父亲因生病需要做手术,张某在照顾父亲期间,无暇顾及女儿才导致三四个月未见到孩子,并不存在被告周某阻挠的情况。被告周某为了女儿得到足够的父亲陪伴,曾让原告张某把女儿接走生活,在此期间,女儿明显缺乏照顾,对人生疏,性格变化大,且原告张某曾在离婚后强行扣留被告的户口簿拒不归还,对孩子入学造成影响,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权,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不具有长期与女儿生活的现实条件。另外,为了给女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被告周某的父母每年会在寒暑假期间带孩子去海南和张北度假。
同时,我方认为对于原告诉请的“每周探望一次,按国家法定假日轮流陪伴女儿过节以及寒暑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女儿共同生活一半时间的权利”等要求,有执行上的现实困难。
    诉讼前,双方多次就女儿探望权事宜协商无果,爆发矛盾,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身份特殊,争议对象是双方的婚生女,认为不宜将矛盾激化,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成功促成了本案的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调解当月起,张某每月第四周周六早上从被告处接走女儿,周日晚上将女儿送回,周某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女儿不在北京居住期间的探望权,于女儿回京后一并行使。调解书现已经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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