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调解|陈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1-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我所办理陈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作出调解撤诉结案的结果,本案做为我所又一次成功的调解案例,其中的过程也值得总结。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原告陈某为被告每日提供餐厅所需菜品,供货款于次月十日结清;同时约定逾期需付滞纳金。但是在2019年12月开始托拖欠货款,为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原告陈某仍继续供货,时至1月,被告仍然没有交付货款,此时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支付货款15万、逾期利息1.7万和违约金4.5万共计212000元。
在本案中,我方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供货合同以及类目清晰的送货单,还有交通银行的流水,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供货交易,并且被告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付货款。在最后的债权申报表中,原告申报债权为15万元,被告餐饮有限公司只承认其中的6万元。并且经过调查,被告方现金流出现问题,并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进行诉讼可能会出现执行困难并且造成长期诉累最后不能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最终我方决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方并不十分配合,坚持6万元的未支付货款,最终经过对100张对账单上千款项一一核实,双方同意并最终确定货款金额为95000元,但因被告无力一次缴清而约定了分期付款,同时保留了违约金和将来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诉讼的权利。最终双方因达成调解协议而进行撤诉处理。这不仅帮原告及时完成诉求,争取了财产利益,也避免了诉讼费、诉讼期间、执行等一系列诉讼后续的诉累问题,最大程度帮助了当事人实现权利利益。
在本次办案过程中,因为律师看到了供货双方都有自己的诉求,并且都具有和解的意向,此时律师就可以进行双方的沟通,并且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双方进行见面调解。同时通过对实际损失的确定,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相对减轻对方的债权义务,从而达到最快的案件结果,也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一个成功的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都是一个很好的结果。
合同纠纷在是一个诉讼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但合同的约定类目繁多导致其内容的多样化,不同内容的纠纷具有不同的矛盾点,但最终还是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为了保证商事活动的及时性、灵活性、有效性。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律师中间主导相互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对预期利益实现进行把控和预防,避免诉累,这是合同纠纷最佳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