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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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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更新日期:2020-09-0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涉事的李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判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

2019年3月,经营车行生意的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两人出现矛盾。当年6月16日、17日,李某为泄愤,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张某的照片。据介绍,李某发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时好友约有700人。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今年1月13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其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2020年8月7日李某在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那么我国有什么法律法规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做出了规定

针对网络暴力,我国2013年9月10日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但是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刑事立法,因网络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属无法要求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固定证据:对施暴人发表的言论进行截图保存或者视频保存,最好经过公证,这样能最大化的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

2、联系发布平台:联系发布的平台进行删除言论,为被害人正名。如果平台不作为使侵害持续,平台也要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和平台克服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也要保留下来。

3、报案或起诉:受害人家属可以带着受到网络暴力伤害的证据,去公安部门报案,按诽谤罪处理。受害者可以带着证据去法院起诉网络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4、委托律师维权:毕竟自己的力量和知识是有限的,受害人或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维护人身权利,律师会详细询问案件过程给予专业层面的帮助,有助于顺利维护人身权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律师结语:
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网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要恪守客观事实,决不能超越任何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网络上发布言论要谨言慎行,切勿因置一时之气,发表影响他人的不当言论,否则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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