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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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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更新日期:2020-11-0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李明世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能否直接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关键的程序问题。

此类案件中,法院是否采信刑事证据往往是案件的的质证要点,但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

就此问题,本文以刑事证据中的笔录为出发点结合案件进行剖析。

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33号
在本案中,刑事笔录能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歧较大。法院最终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更关注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因此其一般仅涉及其财产等民事权益。故在民事诉讼中不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表明,在案件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如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除非有相反证据得以推翻,否则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但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质证。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笔录供述原则上可以作为民事中的证据使用。笔录供述在本质上可以说是最富有主观性的陈述,如果该类证据可以使用,则刑事诉讼案件中其他种类的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毫无疑问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被决定不起诉,此时未经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刑事证据的取得过程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则证据的合法性不存在瑕疵,即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二、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具体来说,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免除当事人举证,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

因此,如果刑事裁判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采纳某项证据,能否推定该消极事实在民事审判中构成免证事实?主流意见认为并不构成。原因就是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要高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认为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

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要大于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在处理刑事案件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纠纷时,赔偿所立足的依据是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

其次,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入民事证明之中。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三、广州市商业银行越秀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3号
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并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上证人证言虽然是在案件发生后有关公安机关询问有关经办人所形成,但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刑事笔录供述一般在民事案件中被作为证人证言,本案中也即是这种观点。因刑事笔录仅仅是一种记载形式,本质依然是特定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即便可以证明笔录文本是真实的,但记载内容究竟是否为真实还需要参考笔录取得手段的合法性、笔录来源的合法性、笔录文本的真实性及供述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等。

律师总结
刑事诉讼证据具备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二者相互独立,必须经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并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如此才能保证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防止公权力的无度介入、使私法领域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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