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拿命拍照,涉嫌违法————
更新日期:2020-11-1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近来,青海省格尔木市的315国道U型公路成了“网红公路”,因其“逆天”的颜值,拍出的照片较为炫酷成了“网红打卡地”,许多游客驻足并在公路中间拍照,甚至有当地导游将此地列为必去景点。
很多游客在公路上拍照时对来往车辆置若罔闻,甚至有人差点被撞仍不以为意。自2018年至今,315国道上因拍照已发生了8起交通事故。
但是,血的教训并没有拦住跟风拍照者的脚步。为此,当地交警采取了加强巡逻管控力度,在景点及违法地点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尽管如此,但游客“拿命拍照”的冒险行为仍有增无减。根据市民在这条网红公路边拍下的一段视频显示,一辆重型货车驶过公路,但游客们丝毫没有察觉,仍在路中间摆各种姿势拍照,不免让人胆战心惊。距此最近的医院将近三百公里,抢救也十分困难。
这段路是青海省格尔木市的315国道部分路段,并不是什么“景区”,也没有任何可供拍照的安全设施。站在“网红公路”中间拍照,无疑是非常危险的。除了危险之外,拿命拍照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游客在国道上拍摄照片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其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尾声
其实拿命拍照岂止在网红公路,近些年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为了吸引流量在危险地方拍照、直播,试图成为网红,因此发生的悲剧,屡见不鲜。有人悬崖拍照导致失足坠落,有人直播跳水头部撞到水底石头,还有人直播攀登高楼失手坠落不一而足。
对此,不应仅限于劝阻,还应依法进行处罚,让其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买单。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文明行为。同时媒体和旅行社、网络上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