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LEISHILAW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不可回避的是,竞业限制必然对离职员工的自主择业造成影响,其生存就业的问题与企业生存所依赖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就需要进行平衡。
因此,作者在无讼案例以“竞业限制纠纷为案由、地域为北京、审理程序为二审、文书性质为判决”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03年至2019年14篇裁判文书,结合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对竞业限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裁判予以诠释。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对这三类人员的认定,需要结合岗位性质综合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王彩云系安信乐布公司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安信乐布公司产品及销售等相关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补偿金,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冲突,不宜过高。应当结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王彩云的工资标准及违约情节综合判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王彩云与北京安信乐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19)京02民终1603号
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法意公司在未仔细区分离职员工究竟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一律在离职证明中记载有权要求离职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此种做法欠妥,不仅与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亦可能对其公司经营管理和离职员工日后的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索引:柴学伟、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17)京02民终4367号
二、关于补偿金的标准,法院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核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及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双重标准为下限进行酌定。在核定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劳动者于上述期间所获奖金及固定发放的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
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意味着协议无效。本案虽然补偿标准低于相关规定,亦不应认定协议无效,劳动者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荣大商贸公司未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前,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荣大商贸公司要求张宇支付违约金十万元,数额过高,根据张宇的违约情况及荣大商贸公司对此应负的责任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酌定。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其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其违约期间所得的收入、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以及张宇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等情况,判令张宇停止违约行为,并酌情判令张宇支付荣大商贸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张宇与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00号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三、法律赋予公司与在实际工作中涉密的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公司应当合理明确什么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信息,以及公司虽然未采取保密措施,但根据常理能够判断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环亚经纬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牛银龙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公证费用,须举证证明牛银龙已侵犯其相关权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牛银龙侵犯了环亚经纬公司的合法权益,环亚经纬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环亚经纬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而上述信息均为“财富网”网站中的网页内容,该内容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上述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故环亚经纬公司主张牛银龙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北京环亚经纬文化公司诉牛银龙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纠纷——(2010)一中民终字第17084号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
第一,尽量避免直接在网上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模板,避免一些本不该采用竞业禁止的人员因此产生争议;
第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主体,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与领域,确定补偿标准和依据、支付形式,明确违约金标准及检查、送达方式;
第三,在员工离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明确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因竞业限制产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搜寻证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解决。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竞业限制裁判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