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继承编中增添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自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遗嘱来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将转化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以及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处理。
二、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情形,自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随之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的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没有推选或者推选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当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那就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其遗产继承人,当然这种情形出现的机率是很小的。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其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三、遗产管理人应尽之职责,及时清理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且需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向继承人阐述报告遗产类别具体情况,并在遗产可能处于毁损、灭失风险情形下及时采取相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危险,保护好遗产;审查、核实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尽心、妥善的处理债权债务;按照被继承人遗嘱内容确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平的分割遗产,不偏不倚,否则,将会承担就其过错给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简情: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李某被其他继承人推选为遗产管理人,李某清理遗产时私自隐匿部分遗产,又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时私自掩盖了一笔债权,依自己谋划好的方式进行了遗产分割及交付,李某以为万事大吉,后来却东窗事发,被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发现,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承担因其蓄意造成其他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四、结语,《民法典》增添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将逐步促进此制度的完善、全面,以提高遗产继承过程的公正、客观、透明和效率,对“遗产管理人”赋予权益,并明确其过错致损的民事责任,相辅相成,以期“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保障继承的合法、效率,促进家庭的团结、和睦。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