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这几年,结婚率越来越低,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相爱的家庭,孩子都非常乐观自信,而那些父母长期冷战吵架的家庭,孩子变得自卑且不快乐。
对于孩子来说,好的成长环境是父母相爱的美满家庭,其次是父亲或母亲悉心照顾自己的单亲家庭,然后是爷爷奶奶照顾的留守家庭,最后是父母长期斗争的家庭。
所以,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对孩子来说,凑合婚姻比离婚更可怜。但是,一旦离婚,甚至面临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常常变成矛盾的焦点。而一部分父亲或者母亲在离婚后,常常以无业、无工作、无收入、无经济来源等各种理由搪塞拒付抚养费,而无业真的就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是不是只要婚姻关系没解除就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呢?抚养费的标准又是多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原告称: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孩子出生后,被告付某某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每月无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鲁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
裁判要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至18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已经分居,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护其衣食住行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谈婚内分居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