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引言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常见纠纷。
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提起诉讼保护出资人权益,但在实践中同样不乏出现所投资企业并非为公司故无法记载为股东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出资人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为此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由以适用此种情形,为出资人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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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本数据统计分析以聚法案例库为主要数据来源,考虑到样本并不全面,故结论可能出现一定偏差,仅供参考。在此主要对案件数量、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判决结果四个要素进行图表分析,目的仅为大体了解一下此类案件司法实践领域的整体趋势。
1.案件数量: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呈现逐年递增,至2018年达到峰值后又逐年下降的趋势。
2.管辖法院:河北省的案件量显著多于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从此类案件一般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可知有较大比例被告均位于河北省。
3.审理程序:符合一般民事案件规律,以一审案件为主,但不乏相当一部分案件经理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
一般来说,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争议焦点归根结底是出资人资格认定问题。
实践中导致出资人资格难以认定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二:一是诉请确认出资权益的主体所出资款项的性质判断问题,是投资款或是借款;二是如存在挂靠、借名、投资代表等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确认出资权益的归属。围绕此争议焦点结合具体案例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如下:
1.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的问题应依照其产生原因、支付方式、款项用途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70号
案情简介:梅园集团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授权,对集团各成员企业实行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管理,其中包含梅园公司及煤炭医院。2002年12月17日,煤炭医院与科星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山西中山医院协议书》,拟合作设立股份制医院。但后续未实际履行。
2003年12月17日,煤炭厅批复确认煤炭医院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2015年11月26日,煤炭厅终止对梅园集团管理煤炭医院的授权,由煤炭厅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后经煤炭厅组织对账发现2003年至2007年间,梅园公司对煤炭医院医疗区的建筑进行了拆除、改扩建以及新建,向煤炭医院提供了信息、医疗、办公设备,同时还替煤炭医院代付了水电、工资等费用,共计233491644.44元;2007年开始,梅园公司陆续从煤炭医院获取资金,截止2015年10月共计从获取资金561187861元,煤炭医院为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及手续费32315173.86元,梅园公司支付煤炭医院194780550元。
梅园公司诉称其系为推进股份制医院的设立,在梅园集团的领导下与煤炭医院及案外人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医院,要求确认233491644.44元为出资款。
法院认为:对梅园公司支出的2.3亿元性质应依照其产生原因、支付方式、款项用途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关于煤炭医院是否存在股份制改制的问题,根据【2011】88号《关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和煤炭医院的登记信息,煤炭医院至今仍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梅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煤炭医院的登记信息,故对梅园公司主张煤炭医院已改制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梅园公司认为其取代科星公司与煤炭医院成立股份制医院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也不予采纳。因此梅园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出资人权益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董润利与内蒙古云海秋林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平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案号:(2019)内民再224号
案情简介:2010年3月9日,云海秋林公司的30位股东及另外14位自然人股东与李元真、董润利签订《协议书》,委托二人作为全权出资人代表向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入股3000万元,占股10.711%。其中股东杨小平在云海秋林公司原有股本额为80.328万元,按比例计算云海秋林公司1元股份等于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0.50元股份,占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比为0.143%。
后云海秋林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协定书》中所表述的“杨小平在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实际出资人为云海秋林公司。
法院认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包括杨小平在内的云海秋林公司的30位股东及14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委托李元真、董润利作为股东出资人代表向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入股。该《协定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定书》中已明确向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为杨小平,并由其享有投资权益,并没有关于云海秋林公司向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入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约定。故云海秋林公司要求确认其为杨小平在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并确认投资权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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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能成为争议主体。对此确认出资人权益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领域中对于出资人资格的认定、出资款项性质的判断均有较高的证明标准,故建议如有出资意愿详询专业律师,提前设计整体方案防范风险。如已发生纠纷,同样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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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简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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