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宏伟律师
目录
一、 前言
二、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检索数据来源
三、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可视化分析
四、 企业债权转股权核心要点归纳
五、 企业债权转股权救济之完善建议
六、 结语
一、前言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中的一项,通常来说,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报告主要以可视化、大数据的角度探讨公司实务中常见的涉及企业债权转股权诉讼的类型及应对办法。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检索数据来源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条件:案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 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199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09月03日前共199篇裁判文书。
(一)审判年月

上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2019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44件,2012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1件。
(二)省份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区域,分别占比20.60%、9.05%、7.54%。其中案件量最多的省份是河南省达到41件。
(三)案件类型

从上面的案件类型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民事,占比100.00%。
(四)案由

从上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有199件。
(五)法条引用
1、实体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有2件,其次是商业银行法(2015)第二十四条。
2、程序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五条,有32件,其次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
(六)文书性质

从上面的文书性质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案件的文书性质主要是裁定,占比为54.77%,其次是判决。
(七)文书类型

从上面的文书类型可以看到当前的案件类型分布状况,典型案例2件,普通案例197件。
(八)审理程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占比66.83%,二审案件占比16.58%,执行案件占比9.55%,再审案件占比3.52%,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2.01%。
(九)法院层级

从上面法院层级的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71.36%,其次是由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占比20.60%。
(十)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此类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溆浦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企业债权转股权核心要点归纳
第一,被投资公司未能依法成立的,债转股一方可否请求解除转让协议?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方也就是债权人应当将相应债权转入至被投资企业当中,并遵守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章程,履行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债务人也就是原公司债权人则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成为被投资公司债权,并保证债权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二,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第三,办理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资方可否有权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股权,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债转股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经确定,双方都应当完全、适当履行合约。
第四,非因转股权一方的原因导致债转股协议无法顺利进行的,股权方可否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对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债转股协议,合同双方都有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关于实施债转股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入股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具有确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北京HK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ZH机电技术公司债权转股权纠纷上诉案
【核心问题】
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点评要旨】
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救济之完善建议
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他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权利。作为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两者所蕴涵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有区别,但也存在着相当的联系。
首先,债权和股权的权利主体条件基本相同。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债权人或股东。其次,债权和股权的权利内容均包涵了财产权,而且股权中诸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票交付权、公司解散权等权利内容与债权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样,同属请求权范畴。再次,两者均具有可约定性,即债权和股权都可由契约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根据民事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改变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效果上看,债权转化为股权有利于交易安全,也有利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做出了确认,明确了企业债转股的合法性。
2、债转股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债转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2)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3)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
六、结语
债权转股权合同需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确定的、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用于转让的股份是债务企业自身的,而不是债务企业对其他企业享有的股份。
债务人实施债转股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淸偿程序。债转股与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不同,破产程序或者淸算程序是对一般债务的清算程序,对所有债权人一次性淸偿完毕,债权人的地位和淸偿标准都是相同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除外)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是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转股,债权人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地位和权益。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雷石法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防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