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更新日期:2021-10-1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司法解释及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0625,经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20130123)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数额较大的认定: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要点解释

 
工资的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现行有效】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要求无正当理由
行为人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正常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虽然知悉责令支付但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对“不支付”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不支付行为”包括两种情形: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逃避支付”属于积极的欠薪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认逃匿,虚假破产、虚设对外债务、虚设抵押担保、虚设财物赠与;销毁、篡改及藏匿职工的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单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等;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清偿个人债务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属于消极的欠薪行为。如无故不支付、单纯拒绝支付请求,最直接表现为“有现金但不支付即为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带点补偿性或惩罚性的,是对价之外的额外给予,不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刑法之所以设立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严重打击侵害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如果劳动者连最起码的工资都无法得到,势必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若将一些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之类也列入本罪劳动报酬的规制范畴,刑法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风险刑法”。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等本是可以借助政府的行政职能或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的,“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过度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某些传统上依靠行政或民事手段能解决的问题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此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般是在履行合同期间不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目的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如在高温高热、年休假,(半)脱产学习、婚丧假、因病或工伤期间等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而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最终发展方向是终止劳动合同,应摈弃在劳动报酬范围之外。
 
如何判断总、分包企业是否违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的支付义务
在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小包工头)的现象,这也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灾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件是,总承包企业已将工程款(工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支付给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却未支付给农民工,甚至卷款潜逃。此种情形下,可以依照国办发明电〔2010〕4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拒绝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于其已经履行过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只是由于小包工头非法扣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而未支付),故不宜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小包工头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小包工头仍然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工程总承包企业已再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其在性质上属于垫付,并不影响对小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的责令支付的主体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此外,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执行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四、案例分析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旨要: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7)辽04刑终266号)

【裁判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劳动者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因此,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是否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是不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主体。根据在案证据,虽然抚顺德润公司与河南林九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由德润公司承担,但通过综合分析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并结合康某某供述、证人白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施工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康某某及其德润公司与林九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林九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不是劳动报酬,其与沈阳鑫路公司及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判未认定河南林九公司的马某某将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沈阳鑫路公司这一节事实,属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康某某不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主体,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康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对上诉人康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鲍茂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5)榕刑终字第951号)

【裁判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鲍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涉及的2012年9月份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2012年6、7、8月份20%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项目全部完成后,春节(即2013年2月10日)之前。福建省闽侯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成就时便于2012年9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能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鲍某某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跑、藏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再次,上诉人是否系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没有查清。综上,出庭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
· 雷石律所成功举办“新常态下企业应该注意的股权激励政策及劳动法焦点问

为了提高企业用工风险防控意识、减少企业损失,4月4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新常态下企业应该注意的股权激励政策及劳动法焦点问题”专题讲座。

·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

2019年4月9日,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

·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

为了提高企业合同审查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灵活用工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企业收益。4月26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办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朝阳区品牌调解工作

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佟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科科长孙超、司法局调解工作科科长张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并指导工作,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朝阳区品牌调解工作室。

·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

孙欣、李霞为促进合伙人之间的交流,提升团队凝聚力,雷石律所组织了以团结协作、共同成长为主题的团建活动。智者乐山山如画,仁者乐水水无

·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全体党员在会议室召开了党支部成立大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

· 雷石普法|“网络刷单”店家违约不退款 可要求返还吗

网络购物使人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网店,许多商家为了霸占购物榜单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近日,广

· 雷石新闻 | 我所曹志杰律师受邀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与气候变化应对研讨

雷石新闻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主办的环境公益诉讼与气候变化应对研讨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

· 雷石新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加入环境法律帮助地图平台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开发了环境法律帮助地图网址为:www elamap net,该网站为NGO组织和律师提供网上注册平台,通过

· 雷石普法|公司盖章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