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严子桓
一、前言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检索分析
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数据可视化分析
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的统计分析
五、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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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大数据分析以及理论归纳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即存利益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数据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纠纷的案件检索分析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条件:案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 由: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199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可视化分析
(一)、检索条件
1.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元典深思智库。
2.地域范围:中国内地
3.案件类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时间区域:2017年-2021年9月
关键字:企业高管; 公司权益; 赔偿数额; 过错责任
(二)检索结果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检索,从上述数据库中,一共检索到裁判文书13301篇,其中一审裁判文书8926份,二审裁判文书3494份,再审判决书60件。以上数据于2021年8月18日从上述数据库获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1年09月03日前共199篇裁判文书。
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数据可视化分析
(一)案件审结年度变化趋势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案由设置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本报告样本的案件审结情况为:2017年1948件,2018年2789件,2019年3429件,2020年3810件,2021年9月前1325件。总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自2017年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就大幅增加。
(一)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地域分布情况,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
(一)高频实体法条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实体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四)高频程序法条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程序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
对上述样本初步统计,可以发现在所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中,关涉受信义务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是最多的。在受信义务中主要表现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模糊,司法实践中将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分为单纯客观标准与主客观结合两类,忠实义务的行为表现主要类型为董事高管违法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及违反竞业禁止三类。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可以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及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种。
五、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对样本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有关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中还存在立法规范原则化和频繁援用概括条款的问题。立法规范过于原则化即《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角色义务缺乏明确的区分,相关的立法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这将会导致法院在裁判说理中论证度降低。频繁援用概括条款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往往将违反两种不同类型义务的当事人作笼统化的判决,以“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来模糊认定。因此,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可以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承担受信义务的基础都是不一样的,他们有不同的职务范围,所涉及获取的信息也存在差异,因此在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不可一概而论。我国目前尚未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但理论界对于我国引入该项规则呼声已久,没有合理的董事高管风险涤除机制让其成为典型的风险规避者,其基本权利在存在商业风险的合理交易活动中也缺乏保护。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即为我国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不健全以及公司机会判断标准不完善,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对于忠实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始终没有明确,同时在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以及竞业禁止方面的判断标准也规范模糊。所以应该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两类。针对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提出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在我国董事高管的行为判断中引入一般理性标准人的衡量标尺,同时也应当结合主体的主观与客观条件进行判断,进一步强调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我国具有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良好的理论与实践土壤,因此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关于忠实义务基础关系性质争议,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可以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明确奠定根基,进而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六、结语
从类案检索的13301份案例情况可知,针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检索报告分析的裁判结果来看,从我国的司法裁判案例中检视出目前存在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主要包括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纵观这两项基本类型,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负有勤勉义务主体界分模糊、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制度供给不足,以及股东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不健全、监事会独立性差等。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探索出完善上述问题的有效路径,减少董事高管对于公司利益的损害,促进董事高管任职的良性发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大数据及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