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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更新日期:2019-10-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其中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例1件,非诉执行监督类案例2件,均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两违”领域案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案例既注重对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个案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等检察监督方法的示范、引领和指导,又注重对办理违法占地类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示范、引领和指导,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应用,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

当事人未申请亦可启动监督
【基本案情】
某市实施棚户区改造,住建部门向某实业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复函,认定案涉大厦第四层、第五层自行加建面积1100多平方米,按建安成本给予补偿。实业公司不服,认为其中近400平方米是规划许可允许建造且在案涉大厦建成时一并建造完成,并系经过法院裁定、判决而合法受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复函违法并撤销、争议部分建筑合法并按非住宅房屋价值给予补偿。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也未申请再审。

【监督情况】
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当事人来函信件中发现该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非住宅补偿标准与建安成本差距巨大,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审查发现,一审期间实业公司提供的案涉大厦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判决的关键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市检察院通过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及工作人员询问了解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复印件的来源和审核情况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认定实业公司提供的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复印件中的面积系经涂改。
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变造,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依法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市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获准许。2019年3月,市中院对实业公司另案起诉的市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其诉求。对变造证据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案处理。

指导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上诉也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检察院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检察院进行行政诉讼监督,通过书面审查卷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对有关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住建部门作出复函时已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诉讼中及时向法庭提交,但法院因采信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进而查明原审判决采信的关键证据存在涂改,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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