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更新日期:2020-06-0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崔应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现今的人们在对待婚姻问题时已经非常开放。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就是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就是对待婚姻态度的变化和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地方就是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争取。那么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抚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法条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对抚养权如何判决进行指导。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了如下总结: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适宜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而不抚养的,父亲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母亲无法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由此可以看出,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幼儿,法律上更支持由母亲进行抚养,只有母亲不能、不愿或不适宜抚养时,可以由父亲进行抚养。这一规定更符合子女的利益,幼儿由母亲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有益处。
2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2)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更有利,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不利子女成长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两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法律在考虑其抚养权归属时,首要参考因素是子女的成长环境。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父或母,对待儿童子女的投入程度会更高;维持儿童子女的生活环境不产生变动,保持儿童成长在一个较为稳定熟悉的环境下,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法律在对此类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时,会优先考虑到孩子自己意愿。但由于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仍然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子女的意见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4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是法律规定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大部分的离婚诉讼中,产生纠纷的只限于夫妻双方之间,但是父母双方与孩子的关系都是很亲密的。离婚后如果由父母中的一方来取得抚养权,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伤害。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既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感情需求,也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不会缺失父爱或者母爱。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过程中抚养权的争取绝非易事,有许多法官酌情决定的因素参与其中。所以在遇到此类民事纠纷时,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去代理诉讼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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