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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一整年 离职也可获得年终奖————

更新日期:2020-09-2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 王新蕊 


【 案 情 】

2017年1月,李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但令李某没有预料到的是,同年10月,该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李某所任职的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了。为此,李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12月29日,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对解除决定不服,故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3.8万余元等。

保险公司提出,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对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李某年终奖金。

【 判 决 】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李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在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那么劳动者是否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李某为某保险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李某在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李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李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除了法律依据,还会考量事实依据,本案中,虽然李某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发放情形,但是考虑实际情况,法官认为奖金的性质是对员工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的奖励,李某在实质上符合奖金发放的要求,因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年终奖。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会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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