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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日期:2020-04-0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刘畅  

毕业季来临,大学生面临就业风潮,初入职场,从试用期开始,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问题。试用期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调节并规范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从法条解读的方式探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彼此进行了解和考察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试用期内对彼此的考察判定对方能否满足己方标准,如果不能满足己方的要求和条件,此时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情形及经济补偿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争议较大,若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根据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用人单位会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其他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寄语
试用期制度设置的初衷便是赋予劳动者相对自由的职业选择权,赋予用人单位相对宽松的自主用工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及早了解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存在的风险,勇于实践,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升职加薪,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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