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问题————
更新日期:2020-05-2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吴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雷石律师提醒您,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就越高。超过了这个时间,如果犯罪人没有继续犯罪,追诉时效经过了,即使是各种证据都齐全了,公安机关也就不再追究其责任了。
关于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主要体现了刑法的追诉和处罚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壹
《刑法》
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本条中的逃避侦察,雷石吴律师的理解是,不是对犯罪事实的侦察开始,而是对行为人的侦察活动的展开并已形成定罪证据,不能因为仅发现了案情,行为人没有说实话,或者公安机关收集案件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就说行为人属于逃避侦察。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但是也未规定嫌疑人自证其罪或者自证清白的义务,刑法的追诉时效问题也是给予小案或久拖不决的案件一个结局,尽快让社会恢复秩序。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贰
《刑法》
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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