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和清算组————
更新日期:2020-09-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刘志翔
一、
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6、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二、
清算组相关权利义务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律师总结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我方已经配合清算组查看过物品占用的场地的现场,债权登记已经完成。清算组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我方无休止的配合重复工作。债权人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没有得到清算组的确认,协议也未得到确认。需要跟清算组继续申报确认。
2、对于清算组的书面来函需要回复,如果不回复,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申报登记成功,也得不到清算组的确认,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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