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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三)————

更新日期:2019-12-1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该文件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周,《雷石普法》栏目就分章为大家带来对于《九民纪要》的详细解读。

《九民纪要》解读(三) 
1.区分无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前者如标的违法的合同,后者如需报批而尚未报批的合同
    2.未生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撤回/变更/解除,但是,也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报批义务
    3.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可以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可以产生违约责任。
    4.法院可以判决有报批义务一方的履行报批义务,如果该方拒不履行该判决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5.须报批被批淮的合同,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合同,可以得到完全履行;须报批没有被批准的合同,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诉请解除。
    6.看权不看章,即使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事后丧失代表权(代理权)或者使用了假的公章或者使用了非备案公章,只要授权合法有效,就不影响合同效力(公司法16条规定的事项除外)(41条)
    7.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原告主张撤销,必须诉讼;被告主张撤销,可以在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中提出抗辩(42条)
    8.抵销的行使方式可以是通知、抗辩或者反诉,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42条)。
    9.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就约定将抵债物归属于债权人的为流质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如果约定将财产在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名下的用以担保债务的,为让与担保,只要该财产让与的公示手段已经完成,债权人将获得就该抵债物还将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44条、45条、71条)
来源于: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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