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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二)————

更新日期:2019-12-1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该文件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周,《雷石普法》栏目就分章为大家带来对于《九民纪要》的详细解读。


1. 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也可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2)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3)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2.不成立、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为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确定其范围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财产的增值贬值情况
    (1)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一—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
    (2)确定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考量两个因素,即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和财产的增值贬值,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获利或者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3)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考量两个因素,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4)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一方方的标的物使用费(如果确有使用)和另一方的资金使用费(利息)可以互相抵销,互不返还。
来源于: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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