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要点————
更新日期:2020-09-1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刘畅
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注重自己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的概念由此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以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及知识成果不被轻易泄露出去,那么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你了解多少呢?
竞业限制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据此可知,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其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主体和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
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的劳动者在择业范围上有所限制,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法律需要对竞业限制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据此,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了超过两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律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后,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并没有对违约金数额及比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从实务上看,若用人单位在订立协议时以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了高额的违约金,使该协议的内容明显失衡,此时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数额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补偿。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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