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丨 “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日期:2021-10-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有这样一个场景大家是否似曾相识呢?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而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根据《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可以一同来看,法院是如何定义这样的“承诺”呢?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辩称,不认可4万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
因而根据本案可见,“有钱”与“没钱”在法院视角下并不是一个不确定的、不准确的条件,根据我们平时日常的生活经验也可得知,在形容一个人“有钱”或是“没钱”时,其实本质上就是对其目前经济实力现状的客观描述,所以在此建议大家,如今后签订借款协议等约定金钱给付的合同时,一定要对还款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否则增加了己方的举证责任难度,诉讼就会存在风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