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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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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东向公司借款潜在的法律风险————

更新日期:2022-01-2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前言

 
 
 
 
日常生产经营中,股东向公司借款及公司向股东借款此两种情形都并不鲜见,但常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先介绍一下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潜在的刑事、民事法律风险。

02

 

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抽逃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如股东未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利用职务便利指挥财务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使用,不管其具体用途为投资项目、购房、赌博、借贷、挥霍等,此种行为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挪用的资金类型及挪用的主观目的不同,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挪用资金罪】刑法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如系公司发起人或其他应承担实缴义务的股东在嗣后通过借款方式将出资抽回,且导致严重后果产生的,则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此处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虽未达此金额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等。
如股东仅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如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03

 

股东因与公司财产混同,产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风险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若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则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此时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边界模糊,将会导致股东需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律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如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股东通过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都有可能被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小结

 
 
 
股东向公司借款看似操作简单,但实际潜藏多种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但具体应如何操作,建议详询专业律师。签署正式借款协议文本,履行合法合规审批手续,以防范化解上述风险。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股东向公司借款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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