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原创|小股东有没有可能除名大股东?————
更新日期:2020-03-3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赵森杰
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一项制度。进行股东除名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表决,但如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是持股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而表决权又是按照持股比例来行使的话,剩余小股东是否还能通过召开股东会对大股东进行除名呢?

小股东有没有可能除名大股东?

参考案例
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1日,宋余祥、高标设立万禹公司。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增资并引入新股东豪旭公司。增资后持股比例为宋余祥0.6%、高标0.4%、豪旭公司99%。2012年9月14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豪旭公司已缴纳新增注册资本9900万元。
2012年9月17日,万禹公司以贷记凭证方式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转入万禹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吴淞支行的账户内。同日,万禹公司又从该账户分别汇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的银行账户4,900万元和5,000万元。同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分别将4,900万元和5,000万元以贷记凭证方式汇入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邯郸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内。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于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2014年3月25日上午10点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
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所以本案中,豪旭公司在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案涉股东决议已经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
对于未出资股东的除名决议,该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其系控股股东,所以小股东也有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大股东。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大股东依靠持股比例高、拥有更大表决权,实际控制公司运行等有利因素直接或间接侵害小股东权益,但是对于这一局面,小股东并非没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建议各位如有类似需求不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最大努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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