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02年,东北石油大学经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有偿转让安达校区国有资产,批复有偿转让价格为6500万元。2002年至2003年,东北石油大学与深圳新世纪公司先后签订了《买卖意向书》、《置换协议》、《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东北石油大学将安达校区资产交付给深圳新世纪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深圳新世纪公司向安达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向东北石油大学出具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2006年,东北石油大学与深圳新世纪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对《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执行做出调整,约定原定由深圳新世纪公司承建的体育馆工程改由东北石油大学自行建设,原用于体育馆工程建设的6500万元资金分两步支付,第一步由深圳新世纪公司支付现金4000万元,依照工程进度分期到位;第二步剩余的2500万元由深圳新世纪公司在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中优先支付。
若东北石油大学提供不了后续项目,深圳新世纪公司付清4000万元建设资金后,视为协议执行完毕。《会议纪要》签订后,深圳新世纪公司未再向东北石油大学支付任何资金,东北石油大学新校区体育馆等工程仍未开工建设,亦未经审批立项。
02
裁判要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该经济行为无效”的规定系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作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则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国有股权未经评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03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拟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的裁判观点认为,国有股权未经评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经实务经验表明,未经评估会带引起重大的法律风险和纪律处分的风险。为了合规、稳妥起见,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转让或者收购国有股权,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股权入市交易的法定程序,如审批、资产评估、审计、进场交易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应对涉及的股权交易的法定流程进行充分的调研,对于股权交易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的流程、审批时限等,做好必要的功课,避免因而陷入泥潭。
2、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应树立敏感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合规经营,避免国有资产受损,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国有企业更应当重视律师的作用,不要削减律师费用,对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起草、尽职调查等事宜,应聘用专业律师和团队进行审查。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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