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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更新日期:2020-05-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吴蓉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合同中存在的违约条款对合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可以维持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以提高违约成本的方式,迫使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即使对方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也可以把自己的交易风险通过违约条款转移到对方承担。这就是违约条款存在的意义。今天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和您聊聊合同违约条款的那些事:



违约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是对于违约和违约责任基本的规定,在有一个“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基本的违约责任框架下,合同法第八章和分则中也有相关的违约责任规定。在责任范围和责任种类方面: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律师提醒
    吴律师提醒您,以上几个条款规定了违约责任内容和条款之间的层层递进的关系,是合同法项下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第120条中,对于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表述告诉我们应该在合同中避免所谓守约方和违约方的表述,因为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情形,如果都违约了那谁又是守约方,应向谁承担责任呢?


违约责任与不确定的“约”

    在合同管理的工作过程中,不管是起草还是审查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合同中的不确定性,所谓的明确不能完全做到,但是在某些时候不可避免的遇到需要解决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就是衡量权利义务的关系尺度了。《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大量的约定不明条款解释规则: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在《合同法》中,不管是总则还是分则部分都有解决约定不明情况的规定,以第四章合同履行和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居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律师提醒
    吴律师提醒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会使双方的“约”和“违约”变得不明晰,容易加重自身的责任,或者让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争讼过程,要妥善处理违约问题首先就要细化合同的“约”。现在您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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